[法規] 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電擊去(除)顫器設置指引

行政院衛生署101年5月1日衛署醫字第1010206366號函公告

  1. 為提高於公共場所發生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者之急救成功率,各公共場所之設立、使用或管理 單位得依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電擊去(除)顫器設置指引(以下稱本指引)設置自動體外電擊去(除)顫器(以下稱自動電擊器)。
  2. 本指引所稱公共場所係指,為供公眾工作、營業、居住、遊覽、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場所。
  3. 本指引所稱自動電擊器係指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查驗登記,取得輸入或製造許可證,具備電腦自動判讀個案心臟搏動情形,得由非具醫事人員資格 者操作之電擊器。
  4. 設置場所於完成自動電擊器之設置後,應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。
  5. 自動電擊器之設置地點以場所內明顯且方便取得使用之處為原則,且應有明顯標示及使用指示。
  6. 自動電擊器之設置應有保護外框及警報、警鈴功能。
  7. 設置場所應指定管理人員或委託廠商,定期實施自動電擊器之檢查、維護及耗材之確認與更換,並製作、留存紀錄。
  8. 設置場所每二年對其職工辦理心肺復甦術及自動電擊器操作訓練,以維持必要時提供急救應變之量能。
  9. 自動電擊器於每次使用後,設置場所應主動檢查自動電擊器之功能、更換新貼片,並將資料下載送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存查。
  10. 設置於航空器之自動電擊器,其管理方式應依本指引第七點至第九點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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